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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象危險犯, 嚴紹恩 @kuzu.syachou       「抽象危險犯」在法律的觀點,係立法者依其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,認為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帶有一般高度危險性。因此,只要行為人做出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,依照經驗法則,後續發展將會造成特定人受到侵害。       攝影之於我形似抽象危險犯,係基於對生活經驗的大量觀察,而以攝影行為對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製造危險,意即升高其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係屬行為人所創造出來的作品。       對我來說,街頭抓拍係對被攝物毫不留情的騷擾,使用粗暴的快速接近主體,類似刑法上現在不法之侵害,但對於我來說,快速的街頭抓拍,使我超脫於社會價值的規範,好似自身真的是一位在刑法上的抽象危險犯,不顧忌任何可能對於特定法益所帶來的高度危險性。 |